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海云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执2174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91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海云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粤兴二道**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A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537905。

法定代表人:游忠惠。

被执行人: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33371X。

法定代表人:游忠惠。

被执行人:贵州梵净山生态植物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江口县太平镇盘溪试验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16629519994。

法定代表人:杨军。

被执行人:游忠惠,女,1962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刘彦,男,1960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天富信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9805360。

法定代表人:周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海云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梵净山生态植物园开发有限公司、游忠惠、刘彦、**、深圳市天富信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199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549562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币1000000元,本院扣除执行费人民币12400元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87600元。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刘彦、深圳市海云天投资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拓维信息股票(证券代码002261)属(2019)粤03执1912号案件债权的质押股票,本院已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进行调查,未发现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新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林申

审判员  郝江山

审判员  毛 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家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