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5民初27304号
原告: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33371X。
法定代表人:游忠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炉钟,女,汉族,1990年8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笪越,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土家族,1984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原告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于202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巫炉钟、笪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原、被告双方诉辩主张及庭审举证、质证情况,本案查明事实与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不符合岗位要求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仲裁已对前述争议做出合理明晰的论述,本院不再赘述。仲裁认定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未对仲裁裁决的第一项、第三项起诉,视为对该部分仲裁裁决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以法定有效方式送达被告**;
二、原告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00元;
三、确认原告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在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4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上述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本判决书为一审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梦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琼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