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致诚优聘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0956号
原告:天津致诚优聘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18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学院园6层A618室。
法定代表人:赵冰,经理。
被告: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5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游忠惠,经理。
原告天津致诚优聘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致诚优聘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荣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鲁振楠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0956号
原告:天津致诚优聘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18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学院园6层A618室。
法定代表人:赵冰,经理。
被告: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5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游忠惠,经理。
原告天津致诚优聘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致诚优聘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荣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鲁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