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枫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海云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终17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枫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新闻路**深茂商业中心15G。
法定代表人:季刚,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海云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环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D3610
法定代表人:游忠惠,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楼**/div>
原审被告:游忠惠,女,汉族,1962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审被告:刘彦,男,汉族,1960年1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审被告:刘孛,男,汉族,1986年10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诉人深圳市枫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海云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游忠惠、刘彦、刘孛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深圳市枫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441800.00元。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枫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
审判员  史尊奎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佳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