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中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25执21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3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滁州市中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城南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4月1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滁州市中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0051×××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3.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两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