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民初1683号
原告:滁州市中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城南园区(万联路与凤阳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1036614237480。
法定代表人:诸永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发,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9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233247703。
负责人:蓝田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枝,该公司员工。
原告滁州市中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滁州市中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中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中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滁州市中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慧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金敏
代理书记员 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