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5执217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女,193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申请执行人:马成英,女,196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申请执行人:马来凤,女,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申请执行人:马来平,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申请执行人:马来富,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滁州市中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城南园区。
法定代表人:诸永福,总经理。
被执行人:穆海波,男,1988年4月1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李强,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成英、马来凤、马来平、马来富与被执行人滁州市中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穆海波、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滁州市中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滁州市中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00×××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3.6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季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