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23民初2927号
原告:***,男,1984年7月5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紫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阳县双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崇阳大道211号建设大厦11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8月22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本县。
原告***与被告崇阳县双庆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方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