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双庆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崇阳县双庆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23民初2927号 原告:***,男,1984年7月5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紫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阳县双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崇阳大道211号建设大厦11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8月22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本县。 原告***与被告崇阳县双庆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方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