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双庆建筑有限公司

崇阳县双庆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1223民初2415号
原告:崇阳县双庆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庆公司)。
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崇阳大道**兴业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3722050181F。
法定代表人:甘敏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9月26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住,住崇阳县/div>
原告双庆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双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偿钢材、水泥货款665358.1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09年,被告***以原告双庆公司的名义承包精武鸭厂冷库地坪、宿舍等建筑工程。施工期间,***多次向葛淑梅购买钢材、水泥等材料。经结算,2009年至2011年间,***累计欠货款331000元,2011年1月30日,***出具欠条。2011年至2012年间,***又向葛淑梅购买钢材、水泥等材料,累计又欠货款77366元。截至2012年1月20日,***共计欠货款408366元,双方约定逾期损失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期间***偿还了18万元。法院认定***与葛淑梅形成买卖关系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以挂靠双庆公司的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双庆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4月3日崇阳县人民法院(2019)鄂1223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偿还葛淑梅货款共计408366元及损失;双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9月26日,崇阳县人民法院从双庆公司账户划扣资金665358.16元。
综上,***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获取不正当利益,导致双庆公司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双庆公司的合法权益,在纪委巡察的监督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他退休前系双庆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至2013年,双庆公司承建崇阳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的汉口精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崇阳分公司重点建设项目,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双庆公司委派他驻施工现场加强管理,抓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生产。在此期间他按公司管理制度,承包了该项目中的宿舍楼、冷库地坪、大门楼、门楼附属部分工程。2009年至2012年,他在施工中共欠葛淑梅钢材、水泥款本息合计665358.16元。2019年经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执行,此款已从双庆公司账户划扣。现双庆公司要求他返还代偿的钢材、水泥货款665358.16元,他一直认定应由他负责偿还。但该笔债务全部用于汉口精武项目建设,该项目至今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总结算,系汉口精武公司单方违约停建而造成。汉口精武公司至今共欠他工程款1642612.76元(未计利息和其他损失,均有结算书和项目结算汇总表)。7年多来,给他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2020年3月汉口精武公司同县政府协商,承诺2020年6月复产前同各施工方办理工程结算手续,但因疫情影响,拖至今日也未办理。他承诺在精武公司与他办理了总结算,工程款到双庆公司账户时,一次性在工程款中扣还双庆公司代偿的款项,请公司理解支持。他年届70岁,内无资产,外负债务,暂时确无偿债能力;但身体较好,还能干一些事。近年来双庆公司发展很好,项目也多,希望双庆公司能给他一个项目,早日赚钱偿还公司债务。在此他对给双庆公司工作带来的影响和损失深表歉意。
原告双庆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3份证据。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实原、被告身份适格;证据二、崇阳县人民法院(2019)鄂1223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应对所欠葛淑梅货款承担偿还责任,双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证据三、崇阳县人民法院通知书及扣划资金记录,拟证明双庆公司因***欠葛淑梅货款纠纷案被扣划资金665356.16元。
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另补充两点:1、目前精武公司有融资可能,应该在不久的将来可以起死回生;2、他现在债务缠身,度日如年,无能力履行本案债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9年至2012年,被告***以原告双庆公司的名义承包精武鸭厂冷库地坪、宿舍等建筑工程。施工期间,***多次向葛淑梅购买钢材、水泥等材料。经结算,***累计欠葛淑梅钢材、水泥货款408366元,双方约定逾期损失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分别于2012年1月20日、2016年6月5日、2018年2月15日向葛淑梅偿还10万元、4万元、4万元,共计18万元。2019年1月8日,葛淑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与葛淑梅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以挂靠双庆公司的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双庆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4月3日本院作出(2019)鄂1223民初90号民事判决,判定被告***偿还葛淑梅货款共计408366元及损失;双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从双庆公司账户划拨存款665358.16元支付与葛淑梅。因***未偿还该款项,双庆公司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挂靠原告双庆公司承包工程违反了建筑行业特许经营的规定,该挂靠行为无效。被挂靠者双庆公司向第三方葛淑梅承担偿付货款责任后,有权向挂靠者***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双庆公司代偿款665358.16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志明
人民陪审员  张俊民
人民陪审员  黄旭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甘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