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21民初1331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嘉鱼县人,住嘉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丽霞,嘉鱼县鱼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宁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银泉大道506号时代广场4号楼1单元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98752614P。
法定代表人:张雅琴,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琼楼,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琳,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宁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
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宁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0元,减半收取计9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 跃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秋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