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

䤪湖县凯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太民一初字第00057号 原告:太湖县凯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本院受理原告太湖县凯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太湖县凯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湖县凯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2元减半收取2441元,由原告太湖县凯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