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121民初890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上海市建纬(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学龑,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优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宏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123号14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100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张学龑、甘肃宏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阳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兰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移动兰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宏阳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宏阳公司向原告支付施工费74840元;2.判令张学龑向原告支付施工费20000元;3.判令宏阳公司、张学龑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10678.98元(以工程款9484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日起按照日利率0.01%计算至起诉之日);施工费和违约金总计105518.98元;4.判令移动兰州分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9月4日签订甘肃宏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管道工程劳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完成位于永登县纬十一路路段的中国移动甘肃省兰州分公司2018年新建管道一期工程通信管道施工工程,施工费用:4孔60元/管程米(管道开挖深度1.0米,开挖宽度0.4米),6孔70元/管程米(管道开挖深度1.1米,开挖宽度0.4米),8孔80元/管程米(管道开挖深度1.2米,开挖宽度0.4米),最终以实际工程量结算并审核为准。后经双方结算工程量并出具施工费用结算总表,确定施工费用共计214440元。被告于2018年12月12日至2021年1月5日向原告支付119600元,尚欠94840元。2021年1月5日张学龑出具承诺监督书,承诺帮助宏阳公司给付施工费20000元。移动兰州分公司系该工程实际受益人,应对工程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故提起诉讼。 张学龑辩称:原告诉请与事实不符,请求依法驳回。 宏阳公司未答辩。 移动兰州分公司辩称,1.移动公司与原、被告不存在合同关系。2.移动公司作为发包方的工程款已经付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4日,宏阳公司与***签订《管道工程劳务合同(纬十一路)》,约定宏阳公司将永登新建管道工程发包给***,工程施工内容:完成指定地段的通信管道施工,包括通信管道施工定位测量、路面开挖、路面修复、细沙或石粉回填、土回填、清余泥、清除障碍物、水泥钢筋网包封、砖砌人手孔、铺设PVC管、蜂窝管、PE子管、路面恢复原状(不包含柏油路面)等,具体工程以经宏阳公司批准的施工设计文件为准,***应按照合同第2.6.1条规定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完成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工程保修等工作,劳务范围包括工程施工及完成本工程的所有工作,劳务方式:由***包工包料(除合同约定由宏阳公司提供的材料除外),工期自2018年9月4日至2018年11月4日,工程施工费:4孔60元/管程米,6孔70元/管程米,8孔80元/管程米,合同实际承包总造价按***实际完工并竣工验收的工程量(如竣工距离超过设计距离的20%,超过设计距离部分的承包单价将另行商议)按实结算,***按合同约定时间,***公司提交已完工工程量的报告,宏阳公司和监理接到报告后7天内现场核实已完工程数量(计量),并在计量24小时前通知***,计量结果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量达到70%时,支付到工程款的30%,工程初验合格后支付到工程款的60%,终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工程款的90%,工程款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是竣工验收后一年,保修期满后10天内,宏阳公司向***支付剩余工程款,宏阳公司如不能按时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支付应付款0.1‰的违约金。原告完成工程后,***与宏阳公司确认工程量,形成两份《施工费用(预)结算总表》,载明项目名称:中国移动甘肃省兰州分公司2018年新建管道一期工程,合同编号:HYTX-LDYD-001,中继站名称:纬十一路,开挖管沟1180M,单价70元,小计82600元,人井开挖39个,施工单价1800元,小计70200元,合计152800元;中继站名称:纬十一路北侧,开挖管沟325M,单价70元,小计22750元,人井开挖5个,施工单价1800元,小计9000元,合计31750元,材料费5870元,清理土方24000元,共计61620元。宏阳公司向***支付了119600元(48132元+22920元+20000元+23548元+5000元),尚欠94820元未付(152800元+61620元-119600元)。2021年1月5日,张学龑向原告出具《承诺监督书》,内容:“张学龑承诺2021年1月10日前帮***公司付***施工队施工费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逾期不付,***可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张学龑,并协调***家属2021年1月5日帮给***付5000元(大写:**圆整),协调***与***公司之间61620元(陆万壹仟***拾圆整)的施工费(用酒抵完施工费),***收到张学龑支付的20000元(贰万元)后,此字据失效,具体以给***的转账记录时间为准。经办人:张学龑”。 另查明,移动兰州分公司提交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与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国移动甘肃省兰州分公司2017年新建通信管道二期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移动兰州分公司并无“中国移动甘肃省兰州分公司2018年新建管道一期工程”且“2017年新建通信管道二期工程”的工程款已经付清,移动兰州分公司与***、宏阳公司、张学龑并无合同关系。张学龑提交了其与福建海峡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主张其由公司派驻到福建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协调甘肃区域的工作,为顺利开展工作受公司指派出具了《承诺监督书》,出具《承诺监督书》并非公司及其本人真实意愿。张学龑并提交了宏阳公司向其提供的《协议》,该协议载明2021年1月5日宏阳公司与***约定的付款计划,但宏阳公司未在该协议上加盖印章。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及原告提交的《管道工程劳务合同》、《施工费用(预)结算总表》两份、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承诺监督书,张学龑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协议》,移动兰州分公司提交的《2017年新建通信管道二期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说明》复印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管道工程劳务合同(纬十一路)》在2021年前履行,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 ***提交的《管道工程劳务合同(纬十一路)》和两份《施工费用(预)结算总表》,可以证明***为宏阳公司实施了劳务工程,施工费共计214420元(152800元+61620元。张学龑出具的《承诺监督书》及其提交的《协议》,可以证明2021年宏阳公司与***协商过付款。故对***主张其完成了工程且合同约定的一年的工程保修期已经届满,本院予以采信。宏阳公司应当向***支付剩余施工费94820元。对***主张的违约金,《管道工程劳务合同(纬十一路)》第九条合同价款的支付第9.2.1和第9.2.4约定“工程量达到70%时,支付到工程款的30%,工程初验合格后支付到工程款的60%,终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工程款的90%,工程款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是竣工验收后一年,保修期满后10天内,宏阳公司向***支付剩余工程款”,第二十条违约责任第20.1约定“宏阳公司如不能按时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支付应付款0.1‰的违约金”。原告未举证证明工程何时验收合格及工程保修期何时届满,但2021年时宏阳公司与***协商过付款,故对违约金本院自2021年1月1日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2022年4月18日,应为4485元(94820元×473天×0.1‰),宏阳公司应当承担。对原告主张张学龑自愿加入债务,原告未说明张学龑出具《承诺监督书》的原因,对张学龑辩称出具《承诺监督书》非其真实意思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故对原告要求张学龑付款并承担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张学龑承担的施工费应由宏阳公司承担。案涉工程与移动兰州分公司无关,原告要求移动兰州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甘肃宏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支付施工费94840元,并承担违约金4485元,合计99325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0元,由***负担141元,甘肃宏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