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天水西电长城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南廓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塔斯曼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学士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西电长城合金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塔斯曼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西电长城合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6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327元,其余6327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