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天民二初字第1号
原告陕西祥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西电长城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祥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天水西电长城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陕西祥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祥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祥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7320元,减半收取8660元,由原告陕西祥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退还于原告陕西祥凯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