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西电长城合金有限公司

天水西电长城合金有限公司与新东北电气集团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804民初5072号 原告:天水西电长城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泰州区南廊璐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销售科员工。 被告:新东北电气集团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输变电产业园区新泰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西电长城合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东北电气集团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西电长城合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1元,减半收取25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