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91民初4996号
原告:天水西电长城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阳凯迪绝缘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水西电长城合金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凯迪绝缘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天水西电长城合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水西电长城合金有限公司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西电长城合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水西电长城合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