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德州市电信分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宁民初字第1386号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德州市电信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12月11日生,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5月31日生,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山东震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德州市电信分公司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德州市电信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30日19时,***驾驶鲁N93129/鲁NW016号重型半挂货车沿宁津县省道S31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事点处挂上原告所有的(宁津-乐陵)光缆线路,致使光缆线路及线杆断裂倒地造成财产损坏,经宁津县交警大队认定,该起事故由***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因***驾驶的肇事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要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5960元。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与不计免赔属实,同意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具体数额待质证后再发表意见,另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
案经庭审查明,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2013年9月30日19时许,***(系实际车主)驾驶挂靠单位系宁津县宏业运输有限公司的鲁N93129/鲁NW016号重型半挂货车,沿宁津县省道S314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事点处挂上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德州市电信分公司的光缆线,光缆线与对行停车的***驾驶的鲁NL5N18号面包车、***驾驶的鲁NL8169号面包车相挂,致使光缆线线杆断裂倒地,线杆倒后又将***的电线挂坏,致使三辆机动车及***的电器、光缆线、线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宁津县交警部门勘察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德州市电信分公司无责任。***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公司投保了一份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与不计免赔。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有异议: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各项损失的范围、数额及依据是什么?
针对该争议焦点,原告进行如下陈述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被告进行了质证,原告将被告应该赔偿的各项费用逐项列出。
原告要求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赔偿财产损失25960元。原告主张水泥杆损失费、光缆损失费、接头盒损失费、光缆熔接费、钢绞线费、拉线费、吊车费、人工费、立杆赔补费共计25960元,对此,原告提交宁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报告一份及相关照片予以佐证。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有异议,认为该鉴定报告属单方委托,相关照片不能证明系该事故造成的,且数额过高,庭审中,提出在三日内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书,逾期视为放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水泥杆损失费、光缆损失费、接头盒损失费、光缆熔接费、钢绞线费、拉线费、吊车费、人工费、立杆赔补费共计25960元,有原告提交的宁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报告、宁津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予以佐证,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虽有异议,但在指定的期间内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未能提交出相应反驳证据予以反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上述事实由庭审陈述笔录及相应证据一宗在案佐证。
综上,本院认为,一、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宁津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且原、被告均无异议,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德州市电信分公司无责任。二、***驾驶的鲁N93129/鲁NW016号重型半挂货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公司理应承担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德州市电信分公司水泥杆损失费、光缆损失费、接头盒损失费、光缆熔接费、钢绞线费、拉线费、吊车费、人工费、立杆赔补费共计1125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德州市电信分公司水泥杆损失费、光缆损失费、接头盒损失费、光缆熔接费、钢绞线费、拉线费、吊车费、人工费、立杆赔补费共计24835元。
以上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225元,工本制作复制费200元,合计425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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