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开民初字第32号
原告德州优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康博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德州市电信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康博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优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德州市电信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同意自行调解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优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优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