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城民初字第3266号
原告:***。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德州市电信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德州市电信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