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成林园艺有限公司

江西成林园艺有限公司、南昌佳达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12执12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成林园艺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货场村后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6763366L。
法定代表人:万成。
被执行人:南昌佳达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新建区象山镇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71151793R。
法定代表人:万常坤。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8)赣0112民初31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南昌佳达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南昌佳达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较少、无房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0月29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因被执行人南昌佳达实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南昌佳达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合同款8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100元,截至2019年10月29日未有执行款到位,未执行81100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南昌佳达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孙情
审判员程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