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明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湖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406执保208号 本院执行的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湖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19)湘0406民初1629号民事裁定书,经申请人申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已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银行账户一个,实际控制金额14701.38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核实,已向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相关文书,已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公司31万元股权。(银行账户查封期限为1年,股权冻结期限为3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案按保全完毕方式于2019年8月12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