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市沙县区凤岗街道北门村村民委员会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427民初897号 原告:福建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6850748372,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凤岗金陵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沙县区凤岗街道北门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27759378041G,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新城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沙县区凤岗街道北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福建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三明市沙县区凤岗街道北门村村民委员会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创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