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民辖终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徐东路7号时尚欧洲管理中心2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666795030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原审被告:***,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湖北泽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源公司”)、原审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23)鄂0881民初292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钟祥市人民法院(2023)鄂0881民初2928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8日,***代表泽源公司与内乡县聚爱农牧专业合作社签订施工合同。该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系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该合同约束***与泽源公司,故起诉***应当适用该约定管辖,由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应否适用泽源公司与内乡县聚爱农牧专业合作社所签合同约定管辖条款确定本案管辖法院。
对该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泽源公司和内乡县聚爱农牧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应当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一审被告***并非上述合同的签约方,不受上述合同管辖条款的约束,***援引上述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对原审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未依据上述管辖条款认定本案管辖,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经常居住地在湖北省钟祥市,故钟祥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