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2民初8696号
原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原东城某某铸造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原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