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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2民初8696号 原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原东城某某铸造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原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