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2民初3351号
原告:***,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武汉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武汉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