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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武汉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2民初3351号 原告:***,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武汉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武汉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