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1民初13470号
原告:武汉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16)。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湖北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武汉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2023年11月9日,原告武汉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9元,由原告武汉某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