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109民初9653号
原告:姚某,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原告:黎某,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男,1996年9月5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
被告:候某甲,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侯某乙,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母某,女,1981年4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姚某、黎某与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候某甲、侯某乙、母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姚某、黎某于202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
本院认为,现原告姚某、黎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8.64元(原告姚某、黎某预交),因原告姚某、黎某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申请撤诉,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姚某、黎某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3,813.6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姚某、黎某。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