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1422民初2863号
原告:某建材经销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建材经销处诉被告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许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建材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