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2165号
原告:宣城青峰彩钢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沈村镇双塘村双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NGTJF1K。
法定代表人:章有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被告:安徽泰格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十字镇工业区214省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562185377F。
法定代表人:戴召才,职务不详。
原告宣城青峰彩钢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泰格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宣城青峰彩钢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泰格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宣城青峰彩钢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泰格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青峰彩钢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泰格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18元,由原告宣城青峰彩钢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余 静
书 记 员 余静(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