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泰格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泰格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郎溪百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21执恢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泰格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十字镇工业区214省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562185377F。
法定代表人:戴召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执行代理人:王明水,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百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建平镇中港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586136334F。
法定代表人:曹康荣。
安徽泰格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百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皖1821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3088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分别自2018年4月20日起以未付工程款1258000元计算,自2019年2月14日起以未付工程款1830000元计算,上述两笔款项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支付申请人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合计30750元。
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4月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银行、保险、公积金、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县的不动产。本院依法对该不动产进行司法拍卖,最终以222960元拍卖成交,该拍卖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县的不动产正在执行异议审查中。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5、2021年8月24日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其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汪 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谷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