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1342号之二
原告: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九水东路628号(含东西厂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源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爽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锶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