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73民初159号
原告: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楼B座10层0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天津磐达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磐达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2022年8月9日,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天津磐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六十四元,减半收取三百三十二元,由美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