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新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涉县新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426民初6269号 原告:***,女,199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涉县涉城镇南关村9组610号。 被告:涉县新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平安大街2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涉县新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