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26民初334号
原告:涉县新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涉县平安大街206号。
法定代表人:张斌魁,公司经理。
被告:涉县聚豪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龙井大街龙山发电厂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玉华,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涉县新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涉县聚豪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丽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江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