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新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涉县新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26执异3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涉县新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涉县平安大街206号。

法定代表人:秦燕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第三人):涉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李奋军,该局书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涉县新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涉县文物旅游事业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的请求事项:请求将被执行人涉县文物旅游事业管理局变更为涉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诉被告涉县文物旅游事业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涉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因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号是(2012)涉执字第369号,期间,据申请人了解,涉县文物旅游事业管理局经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多次变更名称,现已改名为涉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为此,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变更为涉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本院查明,申请人诉被告涉县文物旅游事业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一、被告涉县文物旅游事业管理局共欠原告涉县新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30000元。被告于2011年5月20前付给原告工程款200000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付给原告工程款100000元,下剩130000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付清。二、如被告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三、其他事宜互无争执。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民事调解书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案号为(2012)涉执字第369号。2015年7月31日,《涉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涉字〔2015〕21号)决定撤销涉县文物旅游事业管理局,其职责划入县政府办公室,在县政府办公室挂涉县文物旅游事业管理局牌子;2017年5月31日,《涉县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涉政字〔2017〕49号)决定设立涉县旅游发展委员会,涉县文物旅游事业管理局为县旅游发展委员会的下属事业单位,县政府办不再挂涉县文物旅游事业管理局牌子,不再承担原涉县文物旅游事业管理局相关职责;2019年1月10日,《涉县机构改革方案》(涉字〔2019〕1号)决定组建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承担县旅游发展委员会的职责,不再保留县旅游发展委员会。

本院认为,因机构改革,被执行人涉县文物旅游事业管理局被撤销。申请人提交的涉县人民政府2015年7月31日下发的《涉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涉字〔2015〕21号通知)虽决定撤销涉县文物旅游事业管理局,其职责划入县政府办公室,但对其法人债务清理未涉及,故申请人请求变更涉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为被执行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涉县新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涉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为其与涉县文物旅游事业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铁山

审判员  陈宝琴

审判员  宁彩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赵敏娜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由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