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2465号之一
原告:江西众萍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白源街长溪管理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60762867L。
法定代表人:何建刚,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成,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巍,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瑞大道以北、七里湖以东交汇处银皇花园第一栋不分单元10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586557163M。
法定代表人:朱承良。
被告: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经贸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MA3663500J。
法定代表人:朱承良。
原告江西众萍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江西中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原告江西众萍建设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自动履行支付工程款等义务为由,于2021年7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众萍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4元,减半收取计1372元,由原告江西众萍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远爱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颜慧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