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执3276号 申请执行人: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捷达大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185号1层J2053室。 申请执行人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4民初8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价款人民币18471054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2022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一汽奔腾轿车有限公司债权2500万元,因被执行人与第三人间债务纠纷目前尚在长春中院诉讼过程中,目前尚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