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执32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捷达大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185号1层J205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沪0114民初8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50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