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执32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捷达大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185号1层J205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沪0114民初8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50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