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2民初2185号
原告***,男,1992年1月5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男,1993年8月12日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生态大街与天富路交汇处。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 楠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