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锐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9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锐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牟高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薛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月,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锐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4民初8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锐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锐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锐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7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6,350元,由上诉人上海锐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增军
审判员  肖光亮
审判员  李 洋
书记员  刘群燕
书记员  陈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