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802民初2030号之一
原告:清远盈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办龙华大道健康路39号胶囊车间(即商云跨境电商产业园)二层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471860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越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城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禾顺街3号燕河公馆4梯2层01号、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197661282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原告清远盈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清城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清远盈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远盈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远盈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3元,由原告清远盈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