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川0180民初466号
原告:简阳粤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平泉街道新桥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DFAAE7M。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某,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北一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75518E。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简阳粤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丰环保公司)与被告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自动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粤丰环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程某某,长园自动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粤丰环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68,093.1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款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1日,长园自动化公司与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洲集团)签订《成都简阳环保发电厂项目电气综合自动化设备供货合同》、《成都简阳环保发电厂项目电气综合自动化系统技术协议》。同日,被告与雄洲集团、原告粤丰环保公司三方签署《成都简阳环保发电厂项目电气综合自动化设备供货协议书》。2020年12月,被告向原告交付了设备。2021年12月,因被告提供的设备电量数据采集准确率未达到要求,四川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对原告进行自动化考核电量192万千瓦时,导致原告产生考核费用468,093.10元。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支付给原告造成的考核费损失,但被告予以推诿,故诉讼。
长园自动化公司辩称,粤丰环保公司的诉请无理无据,请求法院驳回粤丰环保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涉案合同未约定长园自动化公司需承担考核损失赔偿责任,粤丰环保公司的诉请无依据。2020年5月21日,案外人雄洲集团和长园自动化公司签订《电气综合自动化设备供货合同》,本项目雄洲集团向长园自动化公司购买设备。同日,雄洲集团、长园自动化公司、粤丰环保公司三方签订《电气综合自动化设备供货协议书》,三方协议约定雄洲集团的权利可由粤丰环保公司代为行使,该协议是供货合同的补充合同、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其权利义务的范围不应超出供货合同的边界,三方协议本身也未对责任条款作出任何变更或增补。供货合同并未对粤丰环保公司本案诉请的“考核”事宜进行约定,且第19.4条明确:“......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作为供货合同当事人的雄洲集团尚不存在的权利基础,粤丰环保公司不是供货合同主体,更不应依据从合同取得额外权利。因此,粤丰环保公司的诉请不存在任何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二、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两个细则是对于并网发电厂业主单位(涉案项目的业主为粤丰环保公司)本身的管理要求,粤丰环保公司应当承担自身管理不善导致的不利后果。(1)两个细则是针对并网发电厂的管理规范性文件,有如下规定:辅助服务管理细则第十条“并网发电厂有义务提供辅助服务,且履行以下职责:……(二)负责厂内设备运行与维护,确保具备提供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辅助服务的能力;……(五)配合完成参数校核工作”并网运行管理细则第八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调度自动化……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所在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粤丰环保公司作为发电厂业主应当承担电站的基本运维管理义务,使电厂的运行和参数指标符合两个细则管理要求,否则应承担相应的后果。(2)粤丰环保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并网运行管理细则第三条“新建发电机组完成以下工作之后的当月开展并网运行考核及结算:……(四)其它发电机组原则上自基建调试完成交付生产运行之日纳入”。
两个细则早��2020年11月1日开始实施,而案涉项目已于2020年12月底调试投产(粤丰环保公司已明确确认该事实,见粤丰环保公司证据:《粤丰厂2021年12月份自动化考核争议》),但,粤丰环保公司所称的“考核”最早却于2021年11月26日方才产生,自投运到所谓“考核”产生,时间跨度长达将近一年。粤丰环保公司自认设备验收合格后从未与长园自动化公司反馈、沟通过与“考核”相关的需配合的任何问题,如真的存在调整设备的需求,粤丰环保公司也应当及时向长园自动化公司提出并尽快解决,而不是迟迟不做出处理,拖延将近一年直到产生“考核”后果。由此说明粤丰环保公司的重大管理缺失是导致“考核”的唯一原因。(3)长园自动化公司设备符合合同约定。两个细则并非规范设备技术指标的标准性文件,且案涉项目自2020年12月底由粤丰环保公司、雄洲集团确认验收合格并投运之日起,稳定、顺利运行,直至2021年11月26日才因管理原因被“考核”。长园自动化公司所供设备符合合同约定,无任何质量问题。三、长园自动化公司收到粤丰环保公司通知后已第一时间配合调整设备设置,积极配合解决问题,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长园自动化公司提供的设备并无任何质量问题,不仅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且于2021年12月23日收到粤丰环保公司的配合需求后,于2021年12月24日处理完毕,设备完全能满足两个细则考核规则对应的管理操作要求。如粤丰环保公司妥善尽到其对电厂运行和维护的管理义务,及时按照两个细则的管理要求进行整改,完全可以避免“考核”的发生。粤丰环保公司主张的“考核”纯属其自身管理不善造成的不利后果,应自行负责。请求驳回粤丰环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双方的诉辩陈述,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一、原、被告无争议事实。2020年5月21日,长园自动化公司与雄洲集团、粤丰环保公司三方签署《成都简阳环保发电厂项目电气综合自动化设备供货协议书》,合同甲方为雄洲集团,乙方为长园自动化公司,业主方为粤丰环保公司。该协议书第2(1)条约定“本协议为设备合同条款下协议标的之使用权及所有权最终归属业主方,甲方与乙方应就本协议及设备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共同向业主方负责”,2(2)条约定“设备合同条款中,甲方可行使的协议权利,业主方均有权行使;甲方可行使相关权利时,涉及业主方权益的,应请示并遵从业主方指示,必要时由业主方直接行使;业主方行使相关甲方权利时,即视为甲方向乙方行使权利。”2(3)条约定“设备合同条款中,乙方应向甲方履行的义务,同时应向业主方履行;当该义务的最终履行对象为业主方或履行义务与业主方实际使用或占有协议标的相关时,由乙方直接向业主方履行;乙方直接向业主方履行义务时,即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义务。”
2020年5月21日,长园自动化公司与雄洲集团签订《成都简阳环保发电厂项目电气综合自动化设备供货合同》,该协议第1.19条约定:“设备缺陷和工程缺陷是指乙方因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和工程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第3.2条约定:“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设备清单和工程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乙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技术协议》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乙方负责免费补齐,合同价格不受影响。”第10.9条约定:“按上述条款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乙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乙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害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第11.1条约定:“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执行期内,对应本合同范围:乙方的设计资质、制造资质、施工建设(包括安装调试)资质符合国家、部门、地方的相关规定并在有效期内;乙方资质虚假、资质不符、资质过期等所有可能和/或已造成甲方工程障碍和损失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立即终止合同,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甲方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11.2条约定:“合同设备及工程的整体质保期是指签发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第11.3条约定:“乙方保证根据本合同《技术协议》要求所交付的技术服务(含技术资料、技术培训和运行、检修指导等)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乙方保证其所负责的安装调试工程满足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满足本合同附件《技术协议》的相关要求。”第11.4条约定:“本合同执行期间,因乙方设备缺陷、工程缺陷和技术资料错误,或者由于乙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甲方损失,一经查实由乙方无条件全额赔偿甲方。”第11.7条约定:“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和工程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乙方责任,则甲方有权向乙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设备费、运输费、检修费、保险费及甲方损失费等所有费用。”
2020年5月21日,长园自动化公司与雄洲集团签订《成都简阳环保发电厂项目电气综合自动化系统技术协议》,该协议第3.1.6条最后3段:“为提高发电厂升压站运行的可靠性,本工程拟配置1套保护故障及信息管理系统子站设备。根据四川电网公司的要求以及结合全省保信系统的建设模式,保信子站系统与监控系统相互独立。每套保护设备提供三个以太网口,通过以太网交换机组成A、B、C三个网络,A、B网连接监控系统,C网连接保护及故障信息子站。子站和分站系统通过调度数据网相连。(暂定三个网口,保信子站的供货为需方配合接入系统单独采购)。系统对所有上行信息能在厂内进行预处理后上送,并能存储、统计和分析;对所有下行信息要有判别、闭锁和优先级选择等,操作需经二次确认,同一时刻只能执行一条命令。”3.2条系统主要功能要求,明确该系统共计15项功能,第一项功能:实时数据采集与处理。3.2.13条约定:“为将计量信息传至成都电能计量自动化系统,电站升压站设置一套电能量远方终端采集本变电站内各计量点电表信息,并将采集的电表信息送往本变电站监控系统及成都供电局电能计量自动化系统。要求电能量远方终端应能以‘四川电网公司电能计量自动化发电厂、变电厂电能量终端数据上行传输规约''与成都供电局电能量自动化系统和变电站内监控系统进行可靠通信,计量信息通过调度数据网和2M专用通道传至成都供电局电能量计量自动化系统。”第6条供货范围约定:“微机保护、信息测量、控制系统、操作员工作站、工程师站、防误闭锁、打印机、显示器、网络及通讯等硬件设备、系统所需的全部软件,以及所有设备间的连接线缆、端子排等全套系统。”
长园自动化公司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了电气综合自动化设备“WFET-3000GH型变电站终端”一台,该终端于2020年底完成调试,通过验收并交付粤丰环保公司使用。2021年3月29日,粤丰环保公司、长园自动化公司、雄洲集团对该电气综合自动化设备的验收制作了《设备初步验收书》,书面验收意见:“按合同技术协议和相关国家标准要求,安装调试完工:运行正常稳定;验收合格。”
粤丰环保公司使用电气综合自动化设备初期至2021年12月2日前,因粤丰环保公司为垃圾发电企业,未纳入华中2020版“两个细则”考核。2021年12月2日四川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发文《关于实施华中2020版“两个细则”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新版细则将粤丰环保公司的垃圾发电纳入分钟电量考核范围。
2021年12月20日,粤丰环保公司被四川省电力公司相关部门告知,电量数据采集准确率未达到要求。粤丰环保公司及时与四川省调运维后台核对分钟电量值,发现电量采集装置数据与实际偏差较大,即采集的数据并非实际发生的数据,上传至自动化系统的数据也并非粤丰环保公司实际发生的数据。因设备电量数据采集准确率未达到要求,四川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对粤丰环保公司进行自动化考核电量192万千瓦时,导致粤丰环保公司产生考核费用468,093.10元。粤丰环保公司技术人员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联系长园自动化公司技术人员,经远程指导对电能量采集终端装置采取增加数据线、升级软件等措施后,于2021年12月24日12时电能量采集终端装置数据上传正常。
二、对于双方争议的原告损失事实。原告提供的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关于对简阳粤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2021年12月“两个细则”自动化考核申诉请求的回复”、“2022年6月四川电力市场交易结算单”、原告发与被告的2022年4月8日“关于电气综合自动化设备质量问题的函件”、2022年7月19日“关于电气综合自动化设备索赔的函件”等证据,前述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关联性。
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对争议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12月2日,四川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发文《关于实施华中2020版“两个细则”相关事项的通知》,将粤丰环保公司等垃圾发电企业纳入分钟电量考核范围。
粤丰环保公司就考核费用468,093.10元向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的《简阳粤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关于成都简阳环保发电厂(粤丰电厂)对“两个细则”考核结果的申诉请求》的申诉事实及理由:“在新版两个细则下发前,老版两个细则未对垃圾电厂5分钟负荷偏差考核,电厂侧电量采集装置不支持查看上传的分钟电量值,电厂也不了解分钟上传电量是否正常。在2021年12月20日收到省电力公司运维人员下发数据后发现上传数据错误,及时与省调运维后台核对分钟电量值,发现电量采集装置数据与实际偏差较大,第一时间联系有关单位进行了整改,于2021年12月24日12时整改完毕。”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关于对简阳粤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2021年12月“两个细则”自动化考核申诉请求的回复》:“经省调中心核实,粤丰电厂2021年11月26日0:00至12月24日16:00上送关口电表分钟电量值为随机数,未按要求上送电厂实际发电值,且故障期间的电量信息已无法补采。因此,应严格执行‘两个细则’自动化考核中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并网发电厂计量点所安装的主、副电能表电量数据采集完整率与准确率应达到100%,每降低1%(含不到1个百分点),按20MWh计为考核电量’……”该回函证明,粤丰环保公司2021年11月26日0:00时至12月24日16:00时期间,因长园自动化公司提供的自动化设备采集、上传数据不准确,考核部门严格执行“两个细则”自动化考核中第三十五条:“并网发电厂计量点所安装的主、副电能表电量数据采集完整率与准确率应达到100%,每降低1%(含不到1个百分点),按20MWh计为考核电量。”的规定,四川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对粤丰环保公司进行自动化考核电量192万千瓦时,粤丰环保公司产生考核费用468,093.10元。2022年6月,四川省电力公司在支付粤丰环保公司的电费中扣除了468,093.10元考核费。
因长园自动化公司向粤丰环保公司提供的电气综合自动化设备采集、上传数据不准确,2021年12月23日,粤丰环保公司技术人员提供微信聊天方式向长园自动化公司技术人员反映设备上传数据问题。2021年12月24日,长园自动化公司技术人员通过微信聊天方式指导粤丰环保公司技术人员增加数据线、安装升级包后,解决了设备数据采集、上传数据不准确的问题。升级包软件系长园自动化公司技术人员通过微信发给粤丰环保公司技术人员。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的诉讼主体问题。《成都简阳环保发电厂项目电气综合自动化设备供货协议书》第2(1)条“本协议为设备合同条款下协议标的之使用权及所有权最终归属业主方,甲方与乙方应就本协议及设备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共同向业主方负责”,2(2)条约定“设备合同条款中,甲方可行使的协议权利,业主方均有权行使;甲方可行使相关权利时,涉及业主方权益的,应请示并遵从业主方指示,必要时由业主方直接行使;业主方行使相关甲方权利时,即视为甲方向乙方行使权利。”2(3)条约定“设备合同条款中,乙方应向甲方履行的义务,同时应向业主方履行;当该义务的最终履行对象为业主方或履行义务与业主方实际使用或占有协议标的相关时,由乙方直接向业主方履行;乙方直接向业主方履行义务时,即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义务。”以上协议内容证明,长园自动化公司同意由粤丰环保公司享有《成都简阳环保发电厂项目电气综合自动化设备供货合同》中甲方雄洲集团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的规定,粤丰环保公司有权就长园自动化公司履行前述合同、协议的违约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被告长园自动化公司辩称的原告主体资格不合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告长园自动化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粤丰环保公司的考核损失。长园自动化公司按照《成都简阳环保发电厂项目电气综合自动化设备供货合同》、《成都简阳环保发电厂项目电气综合自动化系统技术协议》约定向粤丰环保公司提供了一台WF**-3000GH型变电站终端设备,于2020年底完成调试,验收后交付原告使用。在2021年12月2日,四川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发文《关于实施华中2020版“两个细则”相关事项的通知》,将原告电厂等垃圾发电厂纳入分钟电量考核范围之前,被告向原告提供的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未发现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查明的事实,因长园自动化公司向粤丰环保公司提供的自动化设备电量数据采集准确率未达到要求,四川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对原告进行自动化考核电量192万千瓦时,导致原告产生考核费用468,093.10元的损失。在粤丰环保公司将前述问题告知长园自动化公司后,仅一天时间,长园自动化公司技术人员远程通过微信聊天指导粤丰环保公司技术人员增加数据线和添加软件后,及时解决设备电量数据采集问题,证明系长园自动化公司在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未能将电量采集数据需要的数据线、软件在自动化设备上安装到位。《成都简阳环保发电厂项目电气综合自动化设备供货合同》第1.19条、第3.2条、第10.9条、第11.2条、第11.3条、第11.4条、第11.7条约约定《成都简阳环保发电厂项目电气综合自动化系统技术协议》3.2条、第3.2.13条、第6条约定,长园自动化公司的供货范围包括设备系统所需的全部软件,设备的数据上传功能属于长园自动化公司向粤丰环保公司提供的自动化设备的第一项功能,安装自动化设备的全部软件属于长园自动化公司的合同义务。
按照《成都简阳环保发电厂项目电气综合自动化设备供货合同》第10.9条约定:“按上述条款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乙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乙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害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约定,本案因长园自动化公司未将案涉设备系统所需软件全部安装,使设备数据传输不准确,导致粤丰环保公司损失考核费用468,093.10元,该损失应当由长园自动化公司承担,且本案质量问题发生在合同约定的一年质保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粤丰环保公司请求长园自动化公司赔偿损失468,093.1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长园自动化公司辩称的粤丰环保公司因管理不善,未及时发现设备数据不能准确上传,损失由原告自己承担的辩称理由和主张。因数据上传所需的技术和软件支持由设备提供方长园自动化公司掌握,设备软件的安装合同义务属于长园自动化公司;在2020年12月2日前的四川电力公司管理、监管平台未对四川省的垃圾发电企业进行数据监管,粤丰环保公司无技术能力和条件了解数据上传是否正常,故粤丰环保公司无管理过错,对长园自动化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简阳粤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损失468,093.10元。
案件受理费4,161元,由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