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27民初2582号之一
申请人:阜城县荣盛路桥有限公司,地址:阜城县码头镇张庄村。组织机构代码:56487410-9。
法宝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河北誉欧康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北留智镇东窖上村。组织机构代码:05815195-2。
法宝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
原告阜城县荣盛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誉欧康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阜城县荣盛路桥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誉欧康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誉欧康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00万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