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27民初2582号之四
原告:阜城县荣盛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码头镇张庄村。组织机构代码:5648741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誉欧康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北留智镇东窑上村。组织机构代码:05815195-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委托代理人***,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
被告:***,男,199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河北誉欧康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8)冀1127民初1832号,请求确认***为阜城县荣盛路桥有限公司出具的还款证明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