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华北特训器械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沧州华北特训器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2民初12490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沧州华北特训器械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华北特训器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