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403民初2375号
原告:某委员会,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
负责人:刘某,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负责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女,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现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委员会与被告某公司三明分公司、郑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某委员会于202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委员会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计2160元,由某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