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闽0426执14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全球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05381325Y。
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洋中镇洋中村新山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593495554N。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依据尤溪县人民法院(2023)闽0426民初2006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案件,本院均已立案受理。经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冻结、查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将本案并入(2026)闽0426执30号申请执行人尤溪县洋中镇首府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一并执行,有利于节约执行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及时执结案件。故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26)闽0426执30号申请执行人尤溪县洋中镇首府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闽0426执14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