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

某某、某某、稷山县畅盛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421民初46号 原告:***,女,汉族,1962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地 址湖南省永兴县,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国庆南*****昇领域小区3栋9**722号,公民身份号码: 432823196210102302。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稷山县畅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稷 山县城108国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4MAOGWC20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公司,住所地 运城市稷山县稷峰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824113869992K。 负责人:史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北 省**市桥东区沙河城镇***村129号,公民身份号码: 132222196309111612。 被告:***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开 发区沙河城镇端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IMA08LMD7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台中心支公司,住 所地**市桥西区守敬北路506号交通花园4号楼。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130500700948345L。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 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住 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7幢十三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员工,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12幢704室。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 三明市全球通路1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 公司三明分公司员工,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东新一路55号红 岩新村43幢3**505室。 原告***与被告稷山县畅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稷山支公司)、 ***、***越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险**中心支公司)、中华 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保险 三明中心支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 (以下简称移动通信集团三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财产保险稷 山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险**中心支公 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联合保险三明中心支公司的委 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移动通信集团三明分公司的委托诉讼 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稷山县畅盛物流有限公司、范 增红、***越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稷山县畅盛物流有 限公司、***、***越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 283388.4元;2.判令被告财产保险稷山支公司、***险** 中心支公司、联合保险三明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 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7日14时49分许,***驾驶 ***越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E×××××号车由**往胡坊方向 行驶至**县瀚大线3KM+400M路段时,在与对向来车可能会车 的情况下超车,造成由***驾驶的晋M×××××号车追尾前车由 ***驾驶湘L×××××号小型普通客车,又导致***驾驶湘 LM3803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前车由***驾驶闽G×××××号小型 普通客车,造成乘车人***等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 后,***即被送往**县总医院治疗,经诊断造成***脾破 裂、脑震荡等。其住院40天后于2018年8月27日出院,8月 29日经福建恒正***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评定 误工费为120天,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90天。2018年7 月17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第 3504214201800003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 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经查,***驾驶 的晋M×××××号车辆在财产保险稷山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 业险;***驾驶的冀E×××××车辆在***险**中心支公司 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综上,***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该车辆的所有人稷山县畅盛物流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该车辆在财产保险稷山支公司处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 商业险,因此财产保险稷山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 偿责任。***在本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越运输有限公 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该车辆在*** 险**中心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险,因此平安 保险**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闽 GE9539号车虽然无责任,但其在联合保险三明中心支公司投保 交强险,依据法律规定,联合保险三明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 范围内承担无责任限额的赔偿责任。 财产保险稷山支公司辩称:1.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车辆晋 M9860l号车在答辩人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 相关法律规定及保险条款约定,投保车辆没有行驶证、驾驶证、 投保人身份证明等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其他被告应 提供投保车辆的上述相关证明予以核实,否则,答辩人不承担赔 责任。2.本案在***住院期间,答辩人已先行垫付人民币10000 元。3.本起交通事故共造成本案原告***及其他多人受伤,请 法庭在交强险范围内预留其他伤者的份额。4.本起交通事故造成 多次相撞,其他车辆的保险公司也应当在保险责任内承担赔偿责 任,包括无责车辆的保险公司。5.关于***损失及答辩人保险 责任范围的意见。答辩人承担的是保险责任,对***的各项损 失,提出如下意见:医疗费应当扣除非医保费用及不合理用药费 用部分1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30元,实际住院天数40天 计算;营养费,***提供的“出院医嘱栏”并无建议加强营养。 按照规定,营养费应不予支持;护理费,应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 49646元/年,即136元/天,以实际住院人数40天计算;误 工费,原告事故发生时,已经56周岁,已届退休年龄,其主张 误工费没有依据。退一步,即使存在误工费,由于***未提供 其误工收入的损失情况,故其主张的误工费应参照农林牧渔业从 业人员标准40543元/年,即111元/天,以实际住院天数40天 计算,最多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残疾赔偿金,***的身份信 息显示其居住在农村,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居住、生活及 收入来源地在城镇,因此,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应适用农村居民的 标准;交通费,***并未提供交通费用的正式票据,同时,主 张也过高,应按实际住院天数40天,每天10元进行计算;精神 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15000元明显偏高;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 偿范围;诉讼费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越运输有限公司辩称:1.冀E×××××事故车辆在*** 险**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的商业三者险,应当由该 公司在保险范围责任内承担赔偿责任。2.冀E×××××事故车辆的 实际车主系***,该车辆由***实际控制、经营,我公司无 法掌握该车辆的任何运营,更不负责司机的招聘,***系** 红雇佣的司机,与我单位没有任何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 定,***的损害应由***险**中心支公司先予赔偿,不足 部分由实际车主(雇主)***承担。3.冀E×××××事故车辆系 贷款车辆,仅登记在我公司名下,根据法释(2000)38号《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 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 责任的批复》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任何责任。 ***险**中心支公司辩称:1.答辩人在事故发生后分两 笔支付了10000元给***,该费用应在赔偿款中扣减;2.冀 EL9295车在答辩人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 额100万元)有保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时两份保险均在保险期 间内;3.***的各项费用:***住院时间40天,住院伙食 补助费应按30元/天,营养费按30元/天,护理费按136元/ 天计算;医疗费没有结算票据,应补强证据后再予以确认;误工 费,根据***年龄,该笔费用不予支付;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 标准计算;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偏高,应予调整;鉴定 费应由侵权人负担。 联合保险三明中心支公司辩称:承保的闽G×××××号车在本 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应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按比例承担赔偿 责任,鉴定费和诉讼费不在交强险的法定赔偿范围内。 移动通信集团三明分公司辩称: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责 任,其他不承担。 稷山县畅盛物流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户口 本,证明***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住院资料即**县 总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县总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住 院预交金收款凭条,证明***受伤后住院治疗的情况、医疗费 垫付2000元;3.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在事故中受伤及 不承担事故责任;4.招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证明***在事 故发生前即从2016年6月份开始到2017年11月在福建欧尚餐 饮管理有限公司及***餐管工作及工资收入情况;5.户籍关系 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街道联福社区居委会 证明、郴州市商品房屋买卖合同,证明***是***的女儿。 2018年1月至今***居住在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南***** 昇领域小区3栋9**722号,帮助女儿照顾小孩,系城镇居民; 6.***定意见书及鉴定发票,证明***所受伤害伤残评定八 级、误工期评定为120天、护理期评定为60天、营养期评定为 90天、支付伤残鉴定费1800元的事实。 财产保险稷山支公司提供如下证据: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 (代抄单)、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晋M××××× 号车辆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情况及公司已支付**县总医 院医药费10000元的事实。 ***险**中心支公司提供如下证据:保单抄件、公司系 统转账明细,证明冀E×××××车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情况 及公司已支付***医疗费10000元(其中支付***女婿5000 元,支付本案另一受伤人员**5000元,**已支付给***)。 这是预赔款。 ***越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如下证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证明冀E×××××车在平安 保险**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冀E××××× 车在***险**中心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联合保险三明中心支公司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单,证明闽G×××××号车投保交强险的事实。 本院依职权制作本起交通事故另外受害人**、**、** 兰的询问笔录,证明本院已告知涉案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其损害 应在2019年3月21日、5月10日前提起诉讼的事实。依职权 调取**、**、**兰、***住院医疗费用,证明**住院 医疗费855.77元、**住院医疗费2124.64元、**兰住院医 疗费用897.61元、***住院医疗费16363.64元的事实。 ***对财产保险稷山支公司、***险**中心支公司、 ***越运输有限公司、联合保险三明中心支公司提供证据的真 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险**中心支公司支付的10000 元,只收到5000元。对本院调取的证据没有异议。 财产保险稷山支公司对***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证据1 身份证没有异议,请求法庭核实户口本,户口本上明确写了农村 户口;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预交金发 票不是正规发票无法证明是医药费,无法确认2000元有包含在 原来支付过款项里,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没有提到要加强营养; 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同时证明还有其他人员受伤;证据4 招商银行的公章很模糊,看不清楚,真实性有异议,代发工资到 2017年7月,本起事故是发生在2018年7月,证明发生交通事 故时***没有在这个公司上班了;证据5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真实性有异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说明事故发生期间,未 居住满一年,社区居委会不具有出具证明的资格应由公安机关出 具,户口本请求法庭核实,房屋合同请法庭核实,只能证明** 花购买房屋,不足以证明***居住在房屋里的事实,更不足以 证明原告也居住在该房屋。证据六伤残等级无异议,对误工期评 定为120天、护理期评定为60天、营养期评定为90天有异议。 应按照法律规定来计算,鉴定费发票无异议但不属于保险赔偿范 围。对本院调取的证据没有异议。 ***险**中心支公司对***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与 稷山财保的质证意见一致,同时认为营养费可按住院实际天数每 天30元计算。对本院调取的证据没有异议。 联合保险三明中心支公司和移动通信集团三明分公司对曹 **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与财产保险稷山支公司的质证意见一 致。对本院调取的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稷山县畅盛物流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 讼,又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 利。***提供证据2中的预交金收款凭条与本案不具有关联 性,本院不予采信,***提供的其他证据与财产保险稷山支公 司、***险**中心支公司、***越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证 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17日,***驾驶冀E×××××号重型半挂牵车 (后牵引冀E×××××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由**往胡坊方向行驶 至**县瀚大线3KM+400M路段时,在与对向来车可能会车的情 况下超车,造成由***驾驶的晋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 牵引晋M×××××重型平板半挂车)追尾前车由***驾驶湘 LM3803号小型普通客车,又导致***驾驶湘L×××××号小型普 通客车追尾前车由***驾驶闽G×××××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 乘车人***等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即被 送往**县总医院治疗,经诊断造成其脾破裂、脑震荡等,住院 治疗40天。2018年8月29日经福建恒正***定所鉴定,曹 **损伤评定为八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20天、护理期评定为 60天、营养期评定为90天。2018年7月17日,**县公安局 交警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承担本起事故的 主要责任,***承担次要责任,***、***、***在本 起事故中无责任。 另查明,晋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被保险人是稷山县畅 盛物流有限公司,在财产保险稷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 元的商业三者险,冀E×××××号重型半挂牵车、冀E×××××重型 低平板半挂车被保险人是***越运输有限公司,在***险邢 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和5万元商业 三者险;闽G×××××号车被保险人是移动通信集团三明分公司。 在联合保险三明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均在保险有效 期内。***于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在 福建欧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市)等地务工,月工资2700 元、2800元不等,2018年1月起在其女儿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南 *****昇领域小区居住。2018年8月2日,财产保险稷山 支公司支付**县总医院10000元。2018年7月25日,*** 险**中心支公司支付***5000元。 再查明,该起交通事故另外三名受害人,分别是**、**、 **兰。上述三名受害人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未向本院提起诉 讼。**住院医疗费855.77元,**住院医疗费2124.64元。 **兰住院医疗费897.61元。原告***住院号总押金22900 元,住院费用总额16363.64元,押金余额6536.36元。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请求的赔偿项目及数额的确 定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1.医疗费。***主张医疗费2000元,没有提供相应证据。 本院不予支持。 2.护理费。***住院治疗40天,虽经鉴定机构评定护理 期为60天,但鉴定机构未评定其伤情存有护理依赖程度。** 英主张出院后的护理费没有事实依据。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护理费 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49646元/年,即每天136元/天计算,不违 法律规定。因此护理费确定为136元/天*40天=5440元。 3.误工费。原告主张按鉴定机构确定的误工期120天没有依 据。***原系农村村民女性,事故发生时,虽已达到女性职工 55周岁的退休年龄,但其没有退休工资收入,仍应从事劳务。 依据其提供的证据和2018年度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确 定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赔偿标准及其实际年龄状况确定每 天误工为70元。***于2018年7月17日发生交通事故,且 损伤已构成伤残,造成其持续误工,误工期可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2018年8月29日定残),即误工期为42天,即误工费为42 天*70元/天=2940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治疗40天,参照公职人员 出差补贴标准每天60元计算,即住院伙食补助费40天*60元/ 天=2400元。 5.营养费。***住院治疗40天,根据其伤情和医疗的实 际情况,住院期间确有加强营养的必要,因此酌情确定营养为 40天*30元/天=1200元。 6.交通费。***对其主张的金额虽未提供证据证实,但交 通费是必然产生的费用,原告由其亲属陪护从**县总医院出院 后到三明市做***定及从三明市回湖南省郴州市住所的实际。 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元予以确认。 7.残疾赔偿金。***户籍所在地虽在农村,但其提供的证 据证明其在城镇务工、居住,且收入亦来源城镇,残疾赔偿金应 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告抗辩***户籍地在农村、应按农村 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理由不予采纳。***损伤评定八级伤 残,各被告对***伤残等级无异议,参照上一年度福建省城镇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234008.4元(即 39001.4元/*20年*30%)。 8.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事故造成***受伤并且住院治 疗,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综合原告的伤情和治疗情况及 过错,***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予以确认。 9.鉴定费。***主张按鉴定意见确定误工期、营养期、护 理期没有事实依据,相应的鉴定费用800元不予支持。伤残程度 鉴定费用1000元予以确认。 以上合计,***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的各项损失为262988.4 元。 二、关于本案涉讼交通事故的另外三名受害人的损失是否在 交强险限额部分参与分配和交强险限额是否预留的问题。 本起交通事故另外三名受害人**兰、**、**均未向本 院提起诉讼,其在本起事故中造成的人身损害的损失在本案中不 参与交强险限额分配,可另行主张**。另外,***住院医疗 费总额是16363.64元,其住院押金尚有余额6536.36元。财产 保险稷山支公司在2018年8月2日支付**县总医院的10000 元包含在***上述医疗费内。本案中无人主张***医疗费。 因此,***的医疗费在本案中亦不参与交强险限额分配,** 人亦可另行主张。本院已向另外三名受害人释明交强险限额分配 事宜,受害人均未在期限内提起诉讼,视为其放弃交强险限额分 配的**,因此,本案交强险限额不予预留。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 英因本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被告财产保险稷山支公司、被告平安 保险**中心支公司各作为晋M×××××号车、冀E×××××号车的保 险人应分别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即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被 告联合保险三明中心支公司作为闽G×××××号车的保险人应在交 强险无责任限额(即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无责任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内赔付原告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 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 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 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 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的上述损失中与交强 险医疗费用限额项下对应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3600 元(即2400元+1200元),未超过责任限额之和,被告财产保 险稷山支公司、被告***险**中心支公司、被告联合保险三 明中心支公司应各自在限额内按比例赔偿1714.3元(即3600元 ×1÷2.1)、1714.3元(即3600元×1÷2.1)、171.4元(即 3600元×0.1÷2.1)。原告***的上述损失中与交强险伤残 赔偿限额项下对应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 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58388.4元(即5440元+2940元+1000元 +234008.4元+15000元),已超过责任限额之和,被告财产保险 稷山支公司、***险**中心支公司、联合保险三明中心支公 司应各自在限额内赔付110000元、110000元、11000元。交强 险赔付后,原告除鉴定费外尚有经济损失27388.4元(即 258388.4元-110000元-110000元-11000元),因被告财产保 险稷山支公司承保肇事车辆商业三者险且肇事车辆负事故主要 责任,被告***险**中心支公司承保肇事车辆商业三者险且 肇事车辆负事故次要责任,故应由被告财产保险稷山支公司、平 安保险**中心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付。因此,被告 财产保险稷山支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赔付19171.88元(即 27388.4元*70%),被告***险**中心支公司应在商业三者 险限额赔付8216.52元(即27388.4元*30%)。综上,被告财产 保险稷山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原告130886.18元(即 110000元+1714.3元+19171.88元)。被告***险**中心支 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原告119930.82元(即110000元 +1714.3元+8216.52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还应支付 114930.82元(即119930.82元-5000元)。被告联合保险三明 中心支公司在保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11171.4元(即11000 元+171.4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 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且该条未同时规定当 事人可通过保险合同另行约定。原告支出的鉴定费1000元属为 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和合理费用,且鉴定项目确 定的损失属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依法应按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 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即由被告财产保险稷山支公司承担700元 (即1000元*70%)、被告***险**中心支公司承担300元 (即1000元*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 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诉讼费由保险人负担。被告财产 保险稷山支公司、***险**中心支公司未举证证明保险合同 对诉讼费的负担另有约定,依法应负担本案相应诉讼费。被告 稷山县畅盛物流有限公司、***、***越运输有限公司经本 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各项损失确定为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 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 费合计262998.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公司应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 告***经济损失130886.18***定费损失700元,合计 131586.18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台中心支公司应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赔 偿原告***经济损失119930.82***定费损失300元,合计 120230.82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还应支付115230.82元; 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应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原告***经济损失11171.4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1元,由原告***负担716元,被告中国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公司负担2578元,被告中国 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台中心支公司负担22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郭 斌 审判员  **发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廖汀秀 附:适用本判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 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 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 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 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 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 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 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 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 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 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 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 人承担。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 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 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 偿; (二)不足部分,***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 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 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 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 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 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 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 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 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 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 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 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 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 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 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 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 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 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 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 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 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 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 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 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 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 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 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 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 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 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 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 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 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 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 调整。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 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 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 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 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九、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 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 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 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 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 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 计算。 **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 户名:**县人民法院 账号:9030318010010911014972 开户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雪峰信用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