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三明市海都公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02执18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三明市海都公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法定代表人:周晞,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海都公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以本院生效的(2018)闽0402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为申请执行依据,向本院提出执行请求:1.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暂计至2017年12月拖欠的服务使用费223510元,此后至解除协议之日止的服务费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2.被执行人应一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服务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实际归还服务使用费之日止);3.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91953.9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通过生效的(2018)闽0402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用法院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三明市海都公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亦是本院办理的(2019)闽0402执70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该案于2019年9月1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申请执行人对本院(2019)闽0402执705号执行案件的调查结果没有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院(2019)闽0402执1821号和(2019)闽0402执1822号执行案件并入本案执行,该两个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案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本院另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该调查结果,遂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该申请符合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