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1民初94号
原告:三明市昊艺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龙岗花园水榭新城6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MA2XNNT38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101133339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三明市全球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05381325Y。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昊艺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